被征收人|唐山两地发布征地公告!( 二 )


(一)平房
1、按比例置换:按被征收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
批准建房为两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超过0.167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三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25亩的,按0.25亩计算,超过0.25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
2、作价补偿:主正房每标准间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内房产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21平方米以外的房产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厢房、倒座、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楼房
1、按比例置换方案一
按比例置换:有合法批建手续,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内,自建二层以上住宅,一层建筑及土地按被征收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二层以上的建筑,按建筑面积60%置换楼房面积,不另作价补偿。批准建房为2间主正房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加上二层以上应置换面积仍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超过0.167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3间主正房,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加上二层以上应置换面积仍不足0.25亩的,按0.25亩计算,超过0.25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无合法批建手续,在平房上后续建的建筑,均不能置换楼房面积,按附属房屋对待。
作价补偿:一层每标准间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内部分及二层以上建筑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21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厢房、倒座、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按比例置换方案二
有合法批建手续,按照宅基地使用证面积1:1.35的比例置换楼房面积,对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内所有地上附着物及装饰装修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
记载
(三)按比例置换的相关规定
1、安置用房时,按应置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超出5平方米以外1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每平方米按征收时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优惠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时,市场评估价格高于征收时点评估价格时,按征收时点评估价格购买;市场评估价格低于征收时点评估价格时,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因户型设计的原因,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时,市场评估价格高于征收时点评估价格时,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新建安置楼房按整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在新建安置楼房回迁入住前确定。
2、同一土地使用证(面积在0.25亩以上)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居住多户被征收人,按比例置换后,选择8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安置楼房仍不能满足分户条件的,不足部分可增加面积,就近户型安置,但所增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可增加面积,但所增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居住的多户被征收人是同一直系家庭成员;
(2)有本村户口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截止本方案公布之日,在本村居住满1年以上(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除外);
(4)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确认。
3、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按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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