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六 )


3.7 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3.8 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3.9 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
3.10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
3.11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3.12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 。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
3.13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
3.14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 目的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的管理 。
3. 内容与要求
3.1 职业卫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
3.2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
3.3 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
3.4 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3.5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
3.6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
3.7 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
3.8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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