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
3. 内容与要求
3.1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
3.2 岗前告知
3.2.1 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3.2.2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
3.2.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
3.3 现场告知
3.3.1 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
3.3.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3.4 检查结果告知
3.4.1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3.5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
3.6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
3.7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
3.8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
3.9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3.9.1 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
3.9.2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
3.9.3 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
3.10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3.11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
3.12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3.12.1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
3.12.2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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