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政府|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 四 )


(二)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担保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房屋,依据法律文书执行。
(三)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房屋评估后(附属物清点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相应物品,否则在补偿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五)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十一、房屋拆除
本次征收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归征收部门所有,由征收部门安排有资质的单位予以拆除。
十二、在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后协议生效,达不到90%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十三、本补偿方案由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可制定补充方案,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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