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政府|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 二 )


“标本房屋一(平房)”土地证号为:盐宅集用(2009)字第09195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40平方米。砖木结构,正房建筑面积为130.71平方米,西房建筑面积18.35平方米,东房建筑面积6.25平方米,房屋预评估价值为892142元。
“标本房屋二(平房)”土地证号为:盐宅集用(2006)第0644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55.75平方米。砖木结构,正房建筑面积为150.25平方米,西房建筑面积28.58平方米,房屋预评估价值为987569元。
“标本房屋三(平房)”土地证号为:盐集建(93)字第1500号【代国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盐权字第41100079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42.27平方米。砖木结构,有证房屋面积为北房59.8平方米,南房建筑面积36.4平方米,房屋预评估价值为459466元。
“标本房屋四(平房)”土地证号为:盐宅集用(92)第1225号【代国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盐权字第4360004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02.83平方米。砖木结构,有证房屋面积为北房65.95平方米,南房建筑面积38.91平方米,房屋预评估价值为691291元。
五、土地、房屋认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性认定
1、征收范围内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二者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盐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认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相关规定做出书面认定。
2、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房屋及土地,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现场实际进行认定,按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3、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土地,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现场实际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证件的认定和补偿
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准建证等为合法有效证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权属证书和权属登记簿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依法取得有效证件或在登记簿上有记载的,其对应的土地和房屋按合法房地产给予补偿。无效证件和未登记的建筑物及其占地,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和盐山镇人民政府、中隅村村委会进行认定,按认定结果进行处理。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并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七、补偿方式、标准、奖励及结算方式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金额、附属设施拆移及附属物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评估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空院奖励、货币补贴。
2、结算方式。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经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1、用于产权调换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金额、附属设施拆移及附属物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评估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空院奖励等。
2、本区域房屋征收采用原址回迁安置,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户型有三种;A:85平方米左右的两室一厅一卫;B:11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两厅一卫;C:12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两厅两卫。具体户型及面积以盐山县土地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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