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政府|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

盐山县人民政府|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

盐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盐山县旧城改造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通知》(中纪办〔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盐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1年度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质监局住宅楼北侧;经二路东侧;房产住宅楼、凤凰梧桐苑小区西侧;中隅村空地南侧,共123户,占地约46亩。
二、征收主体:盐山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一)盐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盐山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征收时限: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五、征收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在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市更新改造的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执有效证件在本决定公布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盐山县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房产北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
盐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附件1:
盐山县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盐山县旧城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通知》(中纪办〔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盐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质监局住宅楼北侧;经二路东侧;房产住宅楼、凤凰梧桐苑小区西侧;中隅村空地南侧,共计123户,占地约46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盐山县人民政府为本次土地、房屋征收主体。
三、征收部门
(一)盐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盐山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标本房屋”的选取及预评估
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4处居住类标本房屋(国有土地上两处,集体土地上两处),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未登记房屋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其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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