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案说民法典 |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无效

房价|案说民法典 |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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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日读一判 , 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 本文分享的案例 , 系我们于2022年6月24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 即日起 , 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 , 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 。 给您带来不便 , 我们深表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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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 当事人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时 ,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办理过程应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 如果登记媒介、登记内容不符合抵押登记法定要求的 , 则不能作为认定抵押登记有效的依据 。
案涉“房产证存根台账”、“抵押登记备案”无论是登记媒介还是登记内容均不符合抵押登记的法定要求 , 不能作为认定抵押登记有效的依据 。
【关联法条】
民法典T402: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T8: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房价|案说民法典 |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无效】(四)其他相关事项 。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 , 暂不具备条件的 , 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 , 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 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
【诉讼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甲公司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 。
原审第三人:黄某 。
原审第三人:仲某 。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某、原审第三人黄某、仲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甲公司再审请求】
依法撤销二审民事判决 , 并改判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 缺乏证据证明 。 2017年1月12日 , 吴某和黄某、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借款合同》没有以案涉房屋设立抵押担保的内容 , 也没有抵押合同法定的一般条款 。 同日 , 民勤县公证处(2017)民公内字第07号《公证书》载明:吴某和黄某、仲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 。 二审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为抵押合同错误 。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 对案外人吴某的执行异议 , 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 二审判决在事实上正确认定《不动产登记薄》上没有吴某的抵押权登记 , 应认定吴某的抵押权未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 , 其对案涉房屋无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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