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案说民法典 |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无效( 三 )


2.民勤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是案涉不动产的法定不动产登记机构 , 其在《民勤县生态文化广场西路商铺登记表》上注明抵押登记并加盖公章 , 之后又先后出具两份证明 , 载明案涉房产已在该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备案 , 上述证据可充分证明案涉不动产抵押权已依法登记 。
三、二审法院认定抵押权合法有效 , 适用法律正确 。
1.案涉不动产抵押权已依法设立 , 成立并生效 。 本案中 , 黄某为不动产物权的抵押人 , 吴某为不动产物权的抵押权人 , 双方根据物权法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 , 该抵押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即发生效力 。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 , 作为抵押权人的吴某对案涉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
3.他项权证(即更名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并不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的必备要件 ,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办理与否 , 不影响权利人实际权利的享有 。 本案吴某的抵押权已在法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簿上登记 , 且无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 抵押权合法有效 。
四、甲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 , 不能证明案涉抵押登记行为无效 。
1.证人彭某证言与一审中民勤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两份证明的内容自相矛盾 , 该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 。 且彭某作为该中心主任而非当时为吴某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工作人员 , 所陈述的并非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 证言不具有客观性 , 反而从侧面印证了吴某已履行办理抵押权登记义务 。
2.甲公司二审中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簿》 ,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 不能否认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 况且 , 不动产抵押登记记载在何种介质上、如何记载 , 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登记内部程序 , 登记申请人无法控制 , 未将不动产抵押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并不能否认吴某和黄某已办理案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对外法律效力 。
五、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 , 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 , 该行政登记行为一经作出 , 即具有法律效力 。
1.民勤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是案涉房屋的法定登记机构 , 其在《民勤县生态文化广场西路商铺登记表》上注明抵押登记并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履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法定职责的行为 , 具有法律效力 。
2.案涉不动产权利行政登记行为已完成 。 吴某无法控制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内部程序 , 不应承担因登记机关自身原因导致的未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不利后果 。
六、本案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且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 为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 无再审必要 。 综上 , 应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
【原告吴某请求】
1.请求判决终止对甲公司与黄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标的物的强制执行;2.请求确认吴某与黄某、仲某的商铺抵押有效 , 吴某依法对该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 。
【一审查明】
黄某向吴某提出借款200万元 。 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 , 双方就借款的担保方式进行了协商约定:为确保借款偿还 , 将黄某所有的案涉房产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作为抵押后 , 吴某再向黄某借款 。 2017年1月12日 , 吴某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 约定将案涉房产出售给吴某 。 同日 , 双方共同到民勤县公证处对该买卖协议进行了公证 , 民勤县公证处于同日出具了公证书 。 同日 , 双方共同到民勤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就案涉房产申请抵押登记 。 该中心经审核后 , 在《民勤县生态文化广场西路商铺登记表》上记载“黄某12-115-A-(9-10)抵吴某” , 进行了抵押登记 。 2017年1月13日 , 吴某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 , 由吴某向黄某借款200万元 , 黄某于当日收到该笔借款 。 后吴某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黄某偿还借款 。 该纠纷经民勤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案 。 民勤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甘0621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 , 该调解书确定:黄某、仲某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吴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 2017年5月17日 , 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黄鹏(黄某之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 , 对案涉房产予以查封 。 后吴某提出案外人异议 。 2017年10月27日和2017年11月23日民勤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证明 , 该证明载明案涉房产已在该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备案 。 该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甘06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 , 裁定驳回案外人吴某的异议请求 。 吴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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