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案说民法典 |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无效( 四 )


【一审判决】
一、吴某与黄某、仲某对位于民勤县生态文化园西侧A段9-10号[(房产证号:民房权证城字第12-115-A(9-10)号)
的房产抵押合法有效;
二、吴某对位于民勤县生态文化园西侧A段9-10号[(房产证号:民房权证城字第12-115-A(9-10)号)
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民勤县人民法院(2017)甘06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诉人甲公司请求】
1.撤销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6民初【】号民事判决 , 改判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吴某承担 。
【二审认为】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吴某与黄某、仲某之间就案涉房产设定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
关于抵押权是否有效的问题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 , 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 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 , 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 , 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 , 以偿还债务 。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 ”
本案中为了担保借款 , 吴某与黄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 该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为担保合同 。 签订合同后双方又到民勤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 吴某提交了抵押登记材料 , 民勤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也在《民勤县生态文化广场西路商铺登记表》上注明抵押登记 , 并加盖公章 , 而且后又出具证明说明吴某已办理抵押登记 。 因此 , 吴某与黄某对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 抵押权自在《民勤县生态文化广场西路商铺登记表》上登记时成立 。 民勤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法定程序在不动产登记薄中登记 , 不能推翻吴某上述登记的事实 , 且吴某已完成全部登记义务 , 是否登记在登记薄 , 吴某无法控制 , 不应由其承担登记机关未在不动产登记薄登记的不利后果 。 甲公司二审提交的登记薄及彭某的证言不能推翻吴某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登记材料并办理登记的事实 。 甲公司上诉主张吴某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 , 不予支持 。 综上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再审认为】
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为:吴某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权是否设立 。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 吴某与黄某于2017年1月12日到民勤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登记 , 该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民勤县生态文化广场西路商铺登记表》中黄某12-115-A-(9-10)一栏载明:“抵吴某2017.1.12” 。 吴某据此主张其就案涉房产的抵押权已完成登记 。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 ,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 , 暂不具备条件的 , 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 , 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 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 ”第八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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