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人物关系】本案原、被告共十人 。原告张某萍与被告张某晓、被告张某菊、案外人张某翔系兄弟姐妹关系 。被告王某芸系张某晓的妻子,被告张某茂系两人之子 。被告张某茂与陈某菁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缘系两人之子 。被告张某菊与被告李某枫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俊系两人之子 。原告张某静系案外人张某翔的女儿 。

图1. 人物关系
【涉案房屋情况】涉案房屋为承租公房,包括底层前间、底层后间、二层前楼、二层后楼共四间 。原承租人为原告张某萍与被告张某晓、被告张某菊、案外人张某翔的父亲张某,1994年张某去世,被告张某晓在征得全家成年同住人同意,并保证今后如有按政策回沪亲属有居住使用权后变更成为承租人 。

图2. 房屋情况
【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情况】涉案房屋所属地块于2018年发布征收决定 。根据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系争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补贴合计860万余元,另有特殊困难补贴3万元、无证经营补贴等合计137万余元 。涉案房屋总的征收补偿利益共计约1000万元 。

图3. 征收补偿情况
【涉案房屋在册户籍情况】涉案房屋有四本户口本,即原告张某静与原告张某萍一本,被告张某菊、李某枫、张某俊一本,被告张某晓、王某芸一本,被告张某茂、陈某菁、张某缘一本 。
1. 原告张某静与原告张某萍为一本户口本,户主为张某萍 。原告张某静在1995年根据本市市属农场职工知青子女落户的相关政策将户籍从市郊某农场迁入涉案房屋,原告张某萍在涉案房屋报出生户籍 。
2. 被告张某菊、李某枫、张某俊为一本户口本,户主为张某菊 。被告张某菊在1962年从本市某学校迁入涉案房屋,李某枫1983年因结婚从本市某处迁入涉案房屋,张某俊在涉案房屋报出生户籍 。
3. 被告张某晓、王某芸为一本户口本,户主为张某晓 。张某晓在涉案房屋报出生户籍,王某芸1974年因结婚从本市某处迁入涉案房屋 。
4. 被告张某茂、陈某菁、张某缘为一本户口本,户主为张某茂 。张某茂在涉案房屋报出生户籍,陈某菁因结婚从本市杨浦区某处迁入涉案房屋,张某缘于2002年投靠父母从本市杨浦区某处迁入涉案房屋,2008年从涉案房屋迁出至杨浦区某住处,2016年再从杨浦区某住处迁入涉案房屋 。
【涉案房屋实际居住及经营情况】涉案房屋于2005年起对外出租,各当事人均不再实际居住,当事人亦确认涉案房屋由租客在无证经营,至于2005年之前的居住情况各执一词 。
【当事人他处住房情况】被告陈某菁的父亲在1982年获配本市杨浦区某住房,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被告陈某菁为该住房分配时的家庭主要成员之一 。1995年,被告陈某菁作为同住成年人确认该房屋购房人为其父并由其父办理了购买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续 。
被告李某枫的父亲李某某于1990年因住房困难申请配房,李某某将本市某处房屋的租赁户名改为其子继续承租 。
原告张某静的母亲与市郊某农场于1994年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本市崇明某农场的住房,1996年申请按相关政策变更为成本价的完全产权,1997年该房屋性质变更为完全产权 。
各当事人名下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 。
二原告诉请与被告辩解
原告张某静、张某萍诉称被告陈某菁享受过福利分房,被告张某缘未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陈某菁和张某缘不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两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总额应由原告及其他六位被告均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