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补偿( 四 )


实务中,生效裁判文书通常引用的法律条文是《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并无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征收共有纠纷,裁判者更多的基于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判定 。
笔者认为,征收补偿共有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同住人身份的认定以及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其中,影响同住人身份认定的主要因素为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享有过福利住房、户籍迁入的原因动机等;影响补偿款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房屋来源、同住人自身经济条件及名下住房(含商品房)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 。围绕征收补偿共有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处理征收共有纠纷案件时应先按照本市征收相关的政策以及所属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结合在册户籍人员的实际情况区分出哪些人具有同住人身份,然后再根据各同住人的实际情形来分配征收补偿款 。
首先,上海目前的征收补偿政策是“数砖头”加托底保障,也就是根据房屋面积计算补偿款,如果属于居住困难的额外增加居困补贴也就是托底保障 。按照现行政策,也就意味着有户口的未必就一定能获得安置补偿 。
其次,除了有户口之外,还要符合同住人的两个条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其中,居住困难与否的判断标准主要以本市申请经适房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参考 。
关于是否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诉讼中,争议各方往往各执一词 。本案中,原告张某静、张某萍、张某菊户称陈某菁、张某缘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张某菊户称张某茂自婚后未居住在涉案房屋 。法院认为,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难以确认 。可见是否实际居住证明难度较高,举证困难 。
实务中,对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亦有除外情形,比如因房屋面积小无法居住、因结婚或报出生迁入户籍虽然没有住满一年等,结合其他情形也可以酌情认定为具有同住人身份 。
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张某静户籍迁入时未成年且未实际居住,但原告张某静的户籍系根据本市市属国营农场知青职工子女落户相关政策迁入涉案房屋,被告张某晓变更成为承租人时对按政策回沪的亲属居住权有所承诺,故认为原告张某静应为涉案房屋同住人 。
他处无房,在征收共有纠纷中主要指福利性质住房,比如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等等 。实务中,通常会结合福利住房取得的时间是否久远,面积是否仍属困难等综合加以认定 。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菁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新配的房屋面积较小仍属居住困难,被告陈某菁可以视为同住人 。
笔者特别要说明的是,因主观原因而造成以下三种情形,通常不具备同住人身份:
1. 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 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
实务中,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但同时又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虽不具备同住人身份,但法院在综合考量后也可酌情分配征收补偿款 。
第三,在明确了被征收房屋在册户籍人员中的同住人后,将要对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 。
1. 征收补偿款的组成
不同地块征收补偿款的组成会略有区别,但基本包括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套型面积补贴款、本区价格补贴款、装潢补贴款、搬迁奖励费、签约奖励费、临时安置费、设施迁移费、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无搭建补贴、经营补贴、特困补贴等 。根据该户在册户籍人员的住房情况属于居困户的还有居住困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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