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补偿( 三 )


至于被告张某茂、李某枫是否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的问题,原告不发表意见 。
争议焦点二: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总额应由原告及其他六位被告均分,被告张某晓、王某芸、张某茂、陈某菁、张某缘认为无证经营补贴是对底楼二户的专有补贴,其余补贴可由同住人分割,被告张某菊、李某枫、张某俊认为征收补偿款中与实际居住有关的费用由实际居住的五人分配,经营补贴也由五人分配,其余费用由同住人均分 。原被告各方对征收补偿的分配争议较大 。审理中,各被告均确认按户分配征收补偿款 。
四法院观点
首先,原告张某静的户籍系根据本市市属国营农场知青职工子女落户相关政策迁入涉案房屋,被告张某晓变更成为承租人时对按政策回沪的亲属居住权有所承诺,故认为原告张某静应为涉案房屋同住人 。被告张某菊户主张原告张某静的母亲以优惠价格购买了农场住房,故认为原告张某静享受过福利分房 。但被告张某菊户并未就上述房屋的取得及受配情况提供证据,故关于张某静享受过福利分房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
其次,被告张某晓户、张某茂户主张被告李某枫享受过福利分房非同住人,但其提供的李某枫父亲租赁户名变更申请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况且张某晓变更成为涉案房屋承租人时,李某枫在更改租赁户名申请书中盖章签名,该份申请书实质上承诺了张某晓成为承租人后将保证所有户籍在册同住人包括李某枫的利益 。故对李某枫的同住人身份予以确认 。
第三,原告张某静、张某萍、张某菊户称陈某菁、张某缘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张某菊户称张某茂自婚后未居住在涉案房屋,但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难以确认 。被告张某菊户另称陈某菁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某菁的父亲享受过单位分配住房,陈某菁系家庭成员,但其父亲原承租的房屋由单位保留,新配的房屋面积较小仍属居住困难 。故张某茂、陈某菁、张某缘亦为涉案同住人 。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各方均为涉案房屋同住人 。
法院认为,虽认可各当事人同住人身份,但在分配征收利益时应综合考虑,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征收补偿款中的3万元特殊困难补贴应归特定对象即被告张某菊所有 。关于无证经营补贴部分,法院认为房屋出租系实际居住人对居住权的让渡,故上述补贴在实际居住人间分配较为合理 。
考虑到涉案房屋来源于张某菊、张某晓、张某萍的父母,房屋出租前由张某晓户、张某茂户、张某菊户实际居住,张某静户籍迁入时未成年且未实际居住,张某缘户籍迁入迁出,陈某菁享受过福利分房,张某晓作为承租人年老体弱、均分无法购房保证其正常生活等因素,对各当事人的征收补偿利益酌情予以分配 。
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菊、李某枫、张某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被告张某菊、李某枫、张某俊撤回上诉 。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
五以案说法
本案是笔者办理过的若干征收补偿共有纠纷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案件 。本案当事人较多,涉及知青子女、曾有过福利分房、年老体弱、户籍多次变动的在册户籍人员,涉案房屋在征收十多年前早已对外出租、当事人均未在内实际居住,补偿款中涉及无证经营补贴,但由租客实际经营等情形,该案基本涵盖了征收补偿共有纠纷案件中的大多数普遍情形 。
笔者认为,通常家庭内部成员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自主协商一致的,可以对征收补偿款自由分配 。如无法协商的话,则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市征收相关的政策、所属地块的补偿方案以物权共有纠纷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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