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4. 征收补偿款的组成
2. 征收补偿款中具体项目的分配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第71号令)第四十四条:“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
笔者认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承租人作为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否实际居住,均不影响其获得补偿利益的权利,但承租人若没有实际居住,其可得补偿利益的范围应当限于补偿总额中与房屋价值补偿有关的费用即房屋价值补偿款、套型面积补贴款、价格补贴款(俗称“三块砖”)中相应的份额 。
至于补偿款中的搬迁奖励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置费等,应归确因征收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 。其他奖励费和补贴费,一般应当由征收时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被征收补偿中非居住部分的费用即经营补贴,如果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一般可以归实际经营人所有 。
有些地块补偿方案中人性化地制定了特殊困难对象的补贴细则 。笔者认为,特殊困难补贴具有特定指向性,应当归特殊困难对象所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享有特殊困难补贴并不必然具有同住人身份 。
3. 居住困难户补贴款的分配
有些被征收家庭经核定属于居住困难户,在确认在册户籍人员中的居住困难人口后还会额外增加一笔居住困难补贴 。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中属于居住困难的在册户籍人员是否具有同住人身份,增加的居困补贴归谁,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
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中属于居住困难的在册户籍人员即具有同住人身份,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中属于居住困难的在册户籍人员,但并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属于空挂户口,不具有同住人身份,不能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
笔者认为,因客观原因导致居住困难而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的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中属于居住困难的在册户籍人员具有同住人身份,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如存在曾经享受过动拆迁补偿安置(含货币补偿)、有过福利分房、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的、将名下福利住房转让导致名下无房等情形的,即便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中属于居住困难的在册户籍人员,也不具备同住人身份 。
笔者承办的另一个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经征收部门认定为居困人员,但曾享受过动迁货币补偿安置,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同住人身份 。
关于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款的分配,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中属于居住困难的在册户籍人员至少可以享有人均22平方米的补贴款 。以黄浦区为例,即22平方米21000元/平方米(各区单价有所不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中属于居住困难的在册户籍人员仅可在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款中享有相应的份额 。例如该户核定居困人口5人,增加居困补贴80万元,则该5人每人可以获得16万元补偿款 。
笔者认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居住困难虽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可以享有相应份额的征收补偿利益 。但若存在曾经享受过动拆迁补偿安置(含货币补偿)、有过福利分房、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将名下福利住房转让导致名下无房等人为造成居住困难情形的,且经法院认定不具有同住人身份,属于空挂户口的,即使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中属于居住困难的在册户籍人员,也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