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第71号令)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
根据该条款,核定是否居住困难的条件仅是“人均建筑面积22平方米”,征收部门不对是否实际居住,是否具有同住人身份进行认定,而在册户籍人员是否属于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因素便是“名下是否有房” 。故在册户籍人员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员并不等同于具有同住人身份,笔者完全认同法院将居困人员与同住人区别认定 。毕竟可以采用各种手段例如“转移名下房产致名下无登记的住房”等方法成为居困人员,但是否实际居住还是空挂户口则完全由事实所决定 。
笔者认为,71号令第31条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增加保障补贴款的用途为购买产权调换房屋,而并非属于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所有 。再结合71号令第44条来看,利用增加的保障补贴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亦归系争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所有 。况且征收部门是仅对被征收户是否属于居住困难户做出认定,按户进行补偿 。
笔者认为,即便认为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同住人身份,但由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在册户籍人员中的居住困难人员可以享有部分补偿利益的话,也应仅限于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款中的相应份额 。因其不具有同住人身份,无权分得属于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的其他补偿、奖励和补贴 。
本案中,法院在分配补偿款时综合考量了原告张某静户籍系按政策迁入,但迁入时未成年且未实际居住、被告张某缘户籍迁入迁出、被告陈某菁享受过福利分房、无证经营情况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又兼顾了张某晓作为承租人年老体弱、均分无法购房保证其正常生活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征收补偿利益酌情予以分配 。
【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补偿】体现了,确认各共同居住人征收补偿份额时,既要考虑到房屋来源、承租关系的演变、同住人的实际居住、对房屋贡献情况、户籍在册人员及入户原因、户籍入户时间长短、补偿款项的性质等,还要考虑到实际居住人不应因征收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等情况 。
从本案可以看出,征收补偿款并非按同住人的人数予以均分 。
作者:陈宏伟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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