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补偿( 二 )


被告张某晓、王某芸、张某茂、陈某菁、张某缘共同辩称,陈某菁和张某缘是涉案房屋同住人;原告张某萍户口在内可以认定为同住人,但其自婚后就离开了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无贡献;原告张某静属于空挂户口,从未实际居住,户籍迁入时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在房屋中居住,监护人的户口也不在涉案房屋内,不应认定为同住人;被告李某枫在他处曾有过福利分房,不是同住人 。无证经营补贴是对底楼二户的专有补贴,其余补贴可由同住人分割 。
被告张某菊、李某枫、张某俊共同辩称,原告张某静、被告陈某菁、张某缘、张某茂未实际居住,不是同住人;本案同住人严格意义上只有被告张某晓、王某芸及张某菊、李某枫、张某俊五人;原则上认可原告张某萍作为同住人;征收补偿款中与实际居住有关的费用由实际居住的五人分配,经营补贴也由五人分配,其余费用由同住人均分;被告李某枫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
三争议焦点
通过对前述案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同住人的认定及补偿利益的分配 。
争议焦点一:本案同住人的认定
首先,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同住人为原告张某萍、被告张某晓、王某芸、张某菊、李某枫、张某俊五人,故该五人可以认定为本案涉案房屋同住人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
其次,被告均不认可原告张某静为同住人,认为其属于空挂户口;认为原告张某静非知青子女,其户口不是基于政策回沪,而是基于同住人的帮助才得以迁入涉案房屋;其母亲曾以优惠价格购买过住房,故张某静享受过福利分房 。
针对各被告对于原告张某静的上述抗辩意见,笔者作为原告张某静的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如下意见:
1. 关于原告张某静是否系知青子女的问题
笔者认为,上世纪70年代,国家号召广大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当时本市知青上山下乡被安排的地区主要分为云南、青海、新疆等偏远地区;安徽、江苏、贵州等临近省区;崇明、金山、奉贤等近郊农场 。经调查取证,原告张某静的父亲即案外人张某翔在涉案房屋内报出生户籍,于1976年响应国家号召作为知青先迁往江苏某农场,后又被安排到本市近郊某农场 。原告张某静户籍迁入时所填报的《本市市属国营农场知青职工子女落户审批表》中的相关记载亦足以认定原告张某静系知青子女,属于依政策落户 。
2. 原告张某静是否属于空挂户口
由于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居住情况均各执一词,且涉案房屋早于2005年即对外出租,均无法证明实际居住情况 。
笔者认为,涉案房屋以协议变更的形式变更被告张某晓为承租人的条件是:被告张某晓保证今后如有按政策回沪亲属有居住使用权 。原告张某静从未作出放弃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权的意思表示,结合张某静的户籍系按政策迁入涉案房屋,故无论其是否实际居住,均享有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权,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
3. 原告张某静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
笔者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张某静与其母亲的优惠购房的事实存在关联,张某静并未作为家庭成员参与其母亲的优惠购房,故不能认定张某静享受过福利分房 。
综上,原告张某静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
最后,关于被告陈某菁、张某缘、张某茂、李某枫是否属于同住人的争议 。笔者认为,被告陈某菁曾经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在其父亲单位分房时享受了福利分房,不应再享有本次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 。被告张某缘的户籍迁入迁出及其父当庭陈述张某缘就学情况等综合来看,可以认定张某缘并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张某缘不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故被告陈某菁和张某缘无权分得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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