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内容 罪刑法定的法指什么( 六 )


罪刑法定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为内容的,他建立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学说基本之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互相制衡才能防止权力滥用,才能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如果立法权与司法权掌握在同一机关手里,他就可以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且暴虐地实施法律,那么,公民就会被无辜地追究为被告人,无端地受到剥夺权利、自由、财产、生命的危险 。“法无明文不为罪”是现代刑法的一面旗帜,一是对立法范围的限制,即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一种行为都规定犯罪,只有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规定犯罪 。
二是对司法权的限制,就是要将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权力限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超出法律明文规定的制裁,是违法的,就是擅权,就是专制 。我国相当一部分被告人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被判重刑、死亡,这里面既有司法机关不按法律明文规定去侦查、去起诉、去审判,亦有一部分构不成刑法条文上规定的罪名而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就是得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而蒙冤入狱 。近年来相关情况逐步改善 。但问题是,我国刑法虽然对实施罪刑法定原则载入刑法内容,但对司法权的限制还是相对许多国家来说,是较为宽松的 。尤其在刑法规定罪名时,其规定的罪状也必须明确 ,但在具体落实罪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容易产生失误的情况,这与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互相监督有很大关系,没有按罪刑法定原则去将罪名与罪状一致,也是损害被告人的一种表现 。因此,对司法权的罪刑法定原则则按刑事法律每个环节去落实到位,才是真正保护被告人的司法精神 。
三、人权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追求的终极价值 。就刑法,包括刑事诉讼法而言,其根本职责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权,使刑法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主要是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的 。正如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是通过无罪推定原则实现的 。司法机关只能在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惩治犯罪 。任何法外刑,都是被绝对禁止的 。刑法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用来规范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活动的一种法律准则,也是对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一种考量 。
四、禁止类推是严格禁止将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因为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因此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将使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处于一种十分危险的境地 。尤其是被告人,已处于十分弱势且关押在内,面对公检法的强势权力,只有依靠罪刑法定原则来维护自己权益 。
五、禁止习惯法,罪刑法定要求在《刑法》法律上明确书面规定,以成文法为必要前提,故排斥习惯法 。因为习惯法一般是在人类生存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不成文的社会规则,是与国家制定的正式法相对应的,虽然有约定俗成的性质,但司法机关不得依据习惯法对一个人定罪量刑 。因为在法治国家,习惯法不被承认是刑法的法源 。
六、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一个人定罪量刑必须依照行为时生效的法律,即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这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明确的限制 。但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是指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适用行为时法(旧法) 。但审判时法(新法)处罚更轻的,则适用审判时法,即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前提下,有限度地承认刑法的溯及力 。对于司法解释也是从旧兼从轻处理 。溯及力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高度统一,从旧体现内容,从轻体现精神,是体现并符合罪刑法定的根本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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