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通知


原文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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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 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个人负担 , 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 ,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 159号)和《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 71号)等文件精神 , 现制定《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3日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 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59号)和《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 71号)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 。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 , 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
(二)坚持社会共济 , 实现资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
(三)坚持协议管理 , 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资源 , 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四)坚持按人头付费的原则 , 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团购优势 , 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五)坚持定点就医 , 尊重参保人的选择权 , 促进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管理机制的形成 。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医疗待遇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 单独列账管理 。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用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 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门诊统筹费用 。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
第八条参保居民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 不设起付线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 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部就诊 , 基金支付70% , 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
【原文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通知】(二)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 , 基金支付60% , 参保居民个人自付40%;
(三)参保贫困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金全额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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