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安徽一女子私自刷32万买房,丈夫要求退房退款:我没到场不作数!( 二 )


面对这个棘手的问题 , 吴胜友只得求助于法律解决 , 最终于2021年7月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 。 吴胜友认为 , 当时妻子签订合同时自己并未到场 , 且妻子崔小青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并未追认其签订的购房合同 , 合同应当无效 , 房产公司应当退房退款 。

                                               庭审中 , 房产公司辩称 , 当时崔小青在购房时思维敏捷 , 没有任何异常状况出现 , 且并非夫妻共同购房 , 而是单独购买房产 , 从其购房时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来看均与本次购房行为相匹配相适应 , 且房产公司没有义务甄别崔小青是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合同应当有效 。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 那么到底谁的说法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本案还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 才能抽丝剥茧 , 让事情真相水落石出 , 符合情理 , 并甄别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崔小青的民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从本案事实和在案证据来看 , 崔小青是2020年开始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用药治疗 , 期间自行停药导致病情加重 , 后经治疗并未有所好转 , 且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那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权签订民事合同呢?
按照法律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订立民事合同的 , 但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 该合同有效 。 但法律还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也就是说 , 崔小青是可以和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 , 如果这套房产仅仅是作为居住性质 , 并非转租、炒卖获利 , 应当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即丈夫吴胜友的追认才合法有效 。 房产公司辩解崔小青签订合同时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 , 并不一定需要其丈夫吴胜友追认 , 这还得看当时崔小青的现实表现 。

                                               从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视频显示 , 崔小青在签订合同时反复询问新房邻居是什么人 , 并要求房产公司进行确认 , 这种表现就极度不正常 。 据崔小青的诊断证明反映 , 该行为属于精神分裂被迫害妄想症的表象之一 , 足以证实崔小青在签订合同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 , 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 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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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小青在购房时疾病发作主要表现在其内在的心理活动 , 并非表现出反常激烈的言行 , 且在购房过程中置业顾问与崔小青接触交流的时间有限 , 置业顾问把全身心都投入到准备与崔小青签订购房合同事宜当中 , 未能察觉崔小青的异常举动亦属正常 。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 ,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往往代表着一种交易意向的达成 , 但合同是否有效 , 除了看合同内容有无违法违规 , 还应当注意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崔小青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法定监护人应为其配偶吴胜友 , 在崔小青签订民事合同时 , 吴胜友并未参与其中 , 事后也未得到吴胜友的追认 , 因此崔小青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2021年11月底 , 当地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合同无效 , 房产公司退还已交付的购房款3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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