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恋爱或同居期间买房,分手了该怎么分割?
在实践中,恋爱期间的情侣共同买房的现象很常见,因为没有一对情侣不是奔着结婚去恋爱的,情侣共同买房,房产自然归双方共同所有,但也有不少情侣因为分手,共同房屋的分割问题而产生纠纷。
恋爱或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且所购置的房产产权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后分手的情形,不包括结婚领证的夫妻购买的房屋分割。年轻人、老年人未婚同居,共同买房的情况越来越多。
然而一旦关系破裂,房产如何分割却成了难题,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吧!
情况一: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
此时,房产归出资一方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方并未进入到婚姻关系中,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应当归属于出资一方。另一方无权主张就该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这一方涉及出资则可视情况主张出资部分。
情况二:恋爱期间一方出首付买房,一方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有,根据出资和贡献确定具体份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应以登记为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双方对该不动产所有权为共有的关系。
由于恋爱的双方还未确立婚姻关系,故此等共有关系应当为按份共有。
在实践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会在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度,从出资额、贷款承担、恋爱时间、方便使用等多个维度进行考量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合理分割。
情况三: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
这时的房屋产权方应将房款及相应增值款返还实际出资方。
房产由于财产支出额度大,不被认为是一般性赠予行为。由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出资买房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因此,一方出资买房且将名字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行为可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予。条件就是结婚,那么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予。
故对于此类情况的不动产,如果涉及实际出资方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将购房款及相应增值款返还实际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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