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问法热线丨交了全款,房子还没到手开发商法人去世了,如何维权?( 三 )


律师说法:房子是老两口婚后才买的 , 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产权也归老两口 。 虽然女儿把户口迁到房子里 , 但户口和产权是没有关系的 , 因此女儿不能以户口的理由来撵陈女士 。 如果再来闹 , 陈女士可以报警 。

问题10 以房屋没有消防设备为由 , 拒交40万元尾款 市民宋先生买了一套房子 , 房价是60万 , 当初宋先生交了20万 , 入住后发现房子没有安装消防系统 , 宋先生因此一直没有将剩下的40万结清 。 近期地产公司起诉了宋先生 , 法院判宋先生将这40万块钱给开发商 , 宋先生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 如果不给解决 , 自己不应该交尾款 。
律师说法:宋先生已经入住十多年了 , 那么主要的合同目的已经达到 , 宋先生不应该因为一个瑕疵你就欠人家40万块钱 。 如果宋先生认为房屋安全存在隐患 , 可以另行起诉 。 但这和交房款是两个关系 。

法院判例一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 除明确表示是赠予外 , 应当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 。
案件事实:张某于婚前购买房产一套 , 登记在张某的名下 , 房屋总价为243万元 , 购买房产的一年间 , 张某的父母分多次向张某转账210万元 , 买房后 , 张某与父母同住在该房屋 。 张某结婚当月 , 将房产对外出售 , 其父母不同意 , 但张某一意孤行 , 并禁止父母继续居住在屋内 , 张某父母无奈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 要求返还210万元 。 张某认为210万元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予 , 无需返还 。 而张某的父母认为 , 房款的大部分是他们出的 , 现在张某拒绝他们居住该房屋 , 应当返还购房款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父母出资210万元时 , 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予的情况下 , 应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张某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 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 , 张某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 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法院 , 故法院判决210万元属于临时资金出借 , 张某应当返还 。
律师意见:本案中的焦点是购房款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予 , 还是借款 。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认定 , 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 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予 。 但本法条仅为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 而并非对购房款性质的认定 , 正如判决中所述 ,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 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 , 如单纯的依据法条强制性的认定为赠予 , 将损害父母自身的权益 。

法院判例二 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 , 不产出定金效力 。
案件事实:2021年7月10日 , 徐某经某房产中介居间磋商与赵某达成购房意向 , 欲购买赵某位于某小学附近的学区房 ,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 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 , 徐某根据合同约定向赵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0万元 。 后因房价上涨 , 赵某拒绝出售房屋 , 并同意退还定金30万元 。 徐某诉至法院 , 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赵某双倍返回定金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定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对于房屋总价款20%部分的定金 , 判令被告赵某双倍返回 , 对于超出20%的部分判令被告予以返回 , 合计人民币50万元 。
律师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 ,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之规定 ,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之规定 , 本案中 , 徐某支付的定金数额达到了主合同标的额的30% , 对于20%的部分 , 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 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对于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 , 不适用定金罚则 , 不能主张双倍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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