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官方发布, 厦门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涉及预售资金监管( 三 )
㈤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确需对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的,由预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申请】 预售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证明材料;
㈢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㈣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㈠项目的名称、坐落、土地用途、规模、容积率等基本情况;
㈡项目建设周期、工程建设计划及分期工程建设计划等建设情况;
㈢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的权属归属、位置、面积和套数(间数)等具体情况及其平面示意图;
㈣项目预售计划,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以及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
㈤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㈥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
㈦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㈨商品房装修标准;
㈩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预售许可范围】 预售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
第九条【预售申请受理意见】 预售主管部门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书面决定。同意预售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预售许可证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㈠预售人的名称;
㈡许可证编号;
㈢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包括销售广告名称)、幢号、建筑面积、用途;
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㈤国家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预售许可变更】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并向预售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
第十二条【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 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预售项目转让】 预售商品房项目依法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应当持以下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㈠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㈡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㈢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㈣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受让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完毕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第十四条【商品房现售备案】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预售人应当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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