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官方发布, 厦门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涉及预售资金监管( 二 )
预售资金的核查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进与银行信息系统建立联系。受托机构应当定期核查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收存和使用情况。
罚则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㈠未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㈡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㈣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㈤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㈥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㈦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的。
近期,全国房地市场调控政策出台频率放缓,但地方仍在预售监管、市场秩序整治等方面加强力度,成都、北京等城市相继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修正办法,重点加大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交易平稳。
福建漳州在上周也出台的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现执行细则的升级版,规则内容由14条增加为21条,细化了监管账户设置、预售资金缴存与拨付、监管平台流程等方面规定,明确对违反规定的监管银行将停止其监管资质。
厦门此次发布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在预售资金监管、预售条件、罚则等方面增加了内容,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这对买房人来说,无疑是利好的。购买期房最大的担心就是怕开发商违规操作导致资金断裂、跑路、楼盘烂尾等。有了规范化的监管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保证购房者权益。对开发商来说,预售资金等多方面纳入监管后,也必须规范做事。
相信有了监管规定的保驾护航,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潜在风险进一步降低,厦门的房地产市场也会越来越规范和健康。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预售原则】 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称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
预售主管部门委托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称受托机构)承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条件】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㈢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㈣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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