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成都:开发企业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可申请预售款例外支取( 二 )


??(三)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预售款例外支取申请的风险研判,严格审核把关,负责做好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处置,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市住建局对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决定纳入例外支取的项目,进行要件形式核查,资料齐备的,在监管服务平台中标注为区(市)县重点监管项目。
??三、加强监管联动
??(一)强化监督指导
??市住建局会同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管方面的监督指导,建立预售款监管问题研判会商机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不断优化完善政策措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确定专门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入账,强化异动监测,确保辖区内预售款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1. 开发企业出现预售款收存支取违规行为的,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的商品房预(现)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视情节予以通报、信用记减分等处理;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住建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10分、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以及纳入我市建设用地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等处理。
??商品房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2. 承办银行未按协议收存、支取预售款,或未通报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范围的监管资格(暂停期不低于3个月),并将违反协议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违反协议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属地监管部门按规定可与其解除监管协议并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其从承办银行名录中删除,并对其所属监管银行续约考核作不良记录。对于承办银行监管资格被暂停的,其监管项目后续预售批次可另行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对于监管银行续约考核未通过的,1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非预售款监管银行或非承办银行接到属地监管部门等反映开发企业将购房款违规收存至该行开设的一般账户后,不予整改或不配合追缴资金的,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或属地监管部门不与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市住建局将其违规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3. 属地监管部门不严格执行预售款监管政策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开发企业在预售款收存、支取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执行过程中搞变通的,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纳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事项;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三)诚信守法行为激励措施
??对于开发企业主动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其他企业妥善化解经营性、债务性等风险隐患,或商业银行主动通报预售款入账、出账异动情况的,市住建局按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中的诚信经营类予以信用加分、在监管银行续约考核方面予以正向记录,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由其按规定纳入对企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评价考核。
【 开发企业|成都:开发企业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可申请预售款例外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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