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购房120万,拆迁只赔了21万,法院说购房无效!( 二 )
庭审中 , 钱某申请证人孙某出庭作证 , 孙某称其是双方的中间人 , 其听说钱某要卖房 , 谢某和杨柯又想要投资 , 便询问谢某和杨柯是否要买房 , 并向二人说明了房屋的来源及投资的风险 , 谢某和杨柯考虑后决定买房;之后双方签订协议的时候是在孙某经营的饭店内签署的 , 但是签署现场孙某没有在场 。
对此 , 谢某认可证人陈述的是买卖房屋的过程 , 但是不认可告知过风险承担 , 买房时小店村是否拆迁都不清楚 。 钱某认可证人所述 , 孙某作为中间人已经和谢某一方说明了相关的风险 , 并告知了谢某一方房屋的权属 。
法院认为 ,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 ,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买卖依赖于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 , 否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 钱某和谢某均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双方买卖行为未经过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 , 故该买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土地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定 , 应属无效 。
合同无效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因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 谢某应当返还所购买的院落 , 钱某应返还谢某、杨柯购房款120万元 , 杨柯表示由谢某一并主张 , 其不参与本案诉讼 , 故钱某应返还谢某上述购房款 。
另买卖的院落已经拆迁 , 已经不具备返还条件 , 院落及房屋已经转化为拆迁补偿款 , 谢某应将所获得的213231元拆迁款返还给钱某 , 相互抵销后 , 钱某应返还谢某986769元 。
另即便由钱某在上述院落内拆迁 , 因其亦非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 , 其也不可能获得比谢某参与拆迁更多的补偿款 , 故对于院落拆迁所得并无影响 。
关于谢某要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 , 因其在买卖农村房屋过程中存在过错 , 故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
最终 , 一审法院判决 , 谢某与钱某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的《协议书》无效;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谢某986769元;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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