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印花税,房产税,这4个常识,经常碰到,会计要记牢
1、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2、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的物流合同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如果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按照上述条款缴纳印花税。
3、企业对外出租自有房产,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八条规定,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4、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 建制镇|印花税,房产税,这4个常识,经常碰到,会计要记牢】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根据《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给地要遵照执行。(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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