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加班安排的原则
企业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第二十九条 加班时间的确定
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 。
第三十条 加班程序和约定
(一)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人员和内容 。
(二)如果企业未与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则有权拒绝 。
(三)职工本人需要加班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获得加班工资 。
(四)工会可以随时查阅企业加班情况的记录,并检查职工倒休、加班工资的落实情况 。
(五)对于超出法定时间并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
第三十一条 加班约定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外,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正常安排加班以外,职工在休假日被安排加班,除约定给予补休外,正常计算加班工资;加班时间少于4小时的,应当获得不少于小时加班工资基数4小时的加班工资 。
(二)企业要求职工在企业保持机动状态,待命工作,而且职工不能自由来去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
(三)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
第三十二条 加班补休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 。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十四条 招聘职工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决定招录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聘条件录用职工 。企业在制定招聘条件时,应详细、具体、量化、有一定可操作性,并告知工会,便于企业招聘职工、考核试用期职工 。
企业在制定招聘条件、招收录用职工时,不能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 。
第三十五条 用工形式
(一)本企业全日制职工 。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内容、时间、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 。
(二)劳务派遣职工 。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 。企业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职工,且劳务派遣职工数量不能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
(三)非全日制职工 。企业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职工数量不能超过职工总数的-----% 。非全日制职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 。
第三十六条 试用期
(一)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 。经过试用期后继续工作的即为本企业全日制职工,其工龄要从录用日期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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