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是什么 诉讼时效最新司法解释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并非为了鼓励债务人拖延义务履行,也并非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1)稳定财产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确定状态 。(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行使权利,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 。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案件可能因取证困难等原因难以解决 。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要点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 。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时效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其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被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因此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 。
本条第1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不同于三年普通时效期间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三、《民法典》规定的三种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要点解析:
《民法典》第189条是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 。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
《民法典》第190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 。适用本条需注意其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 。从理论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关系存续可能超过20年 。此时,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的权利人能否主张请求权呢?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刚开始起算;而另一方面,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这实际上就属于《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对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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