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索赔( 二 )


释法二、“忠诚协议”约定100万,为何赔偿额为20万?
邵东市法院认为,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的100万元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原告,被告基本属于净身出户,被告无长期的稳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 。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
案例对比:情侣签订“同居忠诚协议”未被法院认可
无独有偶 。近日公开的一份裁判文书中,湖南常德的杨丽与吴海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在发生矛盾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两人对簿公堂时,法院亦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同居忠诚协议”范畴,但与上述案件不同,法院未认定这份“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
判决文书显示,杨丽与吴海从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杨丽支付大部分房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7年两人感情不和发生经济矛盾,经当地居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海要有责任心,用正当手段去挣钱,每月给杨丽生活费3000元,生活开支由吴海每月支付,改正不良习惯,吴海外欠债务与李海珍不发生任何关系,由他本人负责还清 。杨丽给吴海一年观察期,若没有兑现,无条件走人,不存在财产分割,其家属成员不能找杨丽 。
2020年11月24日,杨丽与吴海发生矛盾,吴海将案涉房屋门反锁,杨丽不能进入房屋而报警 。后杨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海立即搬离房屋 。
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人为稳定同居感情,确定男方同居期间的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一方面由于仅规定男方的义务与责任,而对女方的义务只字未提,明显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与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风俗、社会公德不相符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同时,法院认为吴海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出资进行房屋装修,该套房屋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为稳定同居感情,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所谓“同居忠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丽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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