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
【政策原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8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关于单套私产住房多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3〕3号)、《关于规范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7号)、《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3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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