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孟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孟村回族自治县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章 参保补贴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 ,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 , 年满16周岁,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5亩(含0.5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 。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我县《实施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 , 以国务院或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确定年龄的基准日;《实施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实施方案》实施之日为确定年龄的基准日 。
第二章 参保登记
自基准日起一个月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据自愿参保原则,填写《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表1) ,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资料 , 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将《申请表》(附表1)报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
《实施方案》实施日之前原有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 可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上述参保登记手续 。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征地批次录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并将参保资料进行存档 。每一征地批次申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业务系统做完参保登记后 , 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系统导出参保人员花名册,在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 应填写《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备案表》(附表5),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分别存档备查 。
第三章 参保补贴核定及支付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录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系统后,由我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县《实施方案》中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为每个参保人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核定表》(附表2),经本人核实确认后,由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章,交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
一、在基准日之前(含)已经领取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
(一)本人参加城乡居保,且已经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 。从基准日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补贴,并支付终身 。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补贴计算方式参照本县《实施方案》 。
(二)本人参加机关或企事业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相关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险补贴待遇(包括按照冀人社发[2009]8号、冀人社发[2011]49号等参保缴费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人员) 。
(三)本人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本县《实施方案》为其计算被征地养老保险补贴待遇,一次性为其结算本人参保补贴 , 由本人在《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4)签字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到本人社保卡账户 。
二、在基准日之前(含)未领取相关养老保险待遇,且选择参保的 。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 。由我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为其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核定表》(附表2,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参保补贴一次性划转至被征地农民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以后年度由本人按照城乡居保缴费规定继续缴费 , 达到退休条件后按城乡居保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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