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 )


第十条 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 , 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ㄒ唬┲肮び肱渑肌⒈救说闹毕笛祝?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房且购买该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ǘ┦褂蒙桃狄懈鋈俗》看畹模?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ㄈ┦褂霉鸫畹模?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 , 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十二条 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已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偿还住房贷款凭证不能再次用于提取 。
第十三条 职工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 , 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的 ,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
第十五条 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可按以下规定申请提?。?
 ?。ㄒ唬┲肮ぴ诒臼凶饬拮》坑糜谧宰 ⒁阎Ц斗孔?,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
 ?。ǘ┲肮ぜ芭渑伎擅考径忍崛∫淮巫》抗?,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 。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实际房租核定提取金额;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 , 按1980元核定提取金额 。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
 ?。ㄈ┒嗳撕献馔惶鬃》康? ,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 , 只能就一套住房按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ㄒ唬┲肮す郝蜃》壳夜郝蚋锰鬃》咳坎ǖ模?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ǘ┮惶姿讲》吭谕蛔匀荒甓饶诮灰琢酱位蛄酱我陨系?nbsp;, 购买该套住房的职工,在该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职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 。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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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彝コ稍保ê肮ぁ⑴渑技拔闯赡曜优┗贾卮蠹膊∽≡褐瘟频?,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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