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政策原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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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防范和查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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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新购私产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 。
第七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 ,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
第八条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建修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或非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银行储蓄账户 。
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九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分别购建修房,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或非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不能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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