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 )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 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 , 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 , 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任一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 , 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如对职工提取情形真实性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 , 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以下提取情形,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ㄒ唬?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ǘ?多人频繁购买同一套住房的;
 ?。ㄈ?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ㄋ模?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职工租房期间进行上门核实,发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用于租房 , 或租赁住房未用于自住的,职工应全额归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 。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 严肃依法惩治 。
第三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 对办理提取业务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的,职工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房屋管理、人力社保、民政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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