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虹称,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借名人)出于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信贷、税收等法规政策,借用他人(出名人)名义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产权人(出名人)名下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借名买房’除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以外,出名人不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也不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陈虹称,因此,只要符合“借名买房”特征的都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比如非拆迁户借用被拆迁户的名义购买回迁房等情况。
认定“借名买房”关系,主要看购房款来源、哪方装修使用、产权证及发票、契税票据、物业费票据由哪方持有及是否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等实际情况。
问
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可以获得房屋产权吗?
答
在日常实践中,“借名买房”关系得到确认并不是借名人权益得以实现的终点。实践中,往往因借名行为存在规避政策等情况导致合同效力存疑,进而引发争议。那么,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可以获得房屋产权吗?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是有争议的,能否获得房屋产权要看‘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借名人事后是否符合购房政策。”陈虹说,有的判决认为,限购政策是房地产市场的行政调控管理手段,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借名买房”实际占用的是出名人的购房指标,属于个体之间的调整,不会导致限购政策的落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是有效的,在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购房政策时,会判决出名人为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但也有的判决认为,“借名买房”目的在于规避国家和地方的限购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额外不当利益,司法不能纵容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性购房,故认定“借名买房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无效。
问
借名买房”事实存在,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
陈虹认为,“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断‘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一般要考虑借名买房的原因、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陈虹表示,如果“借名买房”的行为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借名买房协议”就是无效的,比如借名购买政策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人才住房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监管秩序,也侵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资格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借名买房协议”是无效的。
问
“借名买房”发生后,具有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答
针对这一问题,陈虹认为潜在的风险有: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导致协议无效,借名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出名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事实或者出名人死亡,其继承人不承认借名之事,导致借名人需提起诉讼;房屋被出名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借名人权益受损等等。
虽然不鼓励利用“借名买房”来抢占房产资源、获取不正当利益,但是如果被迫选择了“借名买房”时,借名人要寻找可靠的出名人,避免因为出名人自身的债务导致房产被法院查封;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或房产代持协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建议补签;搜集、保留一切与实际购房相关的资料,比如出资记录、购房发票、契税票、物业费票等,并且控制房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益等;一旦房屋符合过户登记条件,建议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必要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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