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父母买房登记在幼子名下,离婚后丈夫起诉儿子要回房子,法院这么判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多年前 , 长沙陈先生夫妇在岳麓区买下大户型房子 , 登记在年仅10岁的大儿子名下 , 而此后陈先生和妻子离婚 。 今年 , 陈先生因小儿子读书 , 想把小儿子名字也加到这套房子上 , 却遭已成年的大儿子拒绝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先生一怒之下把大儿子起诉到法院 , 请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子产权归他本人 。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 , 长沙中院判决房屋归陈先生所有 。
夫妻买房登记在幼子名下
陈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 , 家里有两个儿子 。 2012年 , 两人想买岳麓区一处大户型的房子 , 考虑到名下已有三套房 , 就把第四套房登记在年仅10岁的大儿子陈晨名下 。
“当时想房子给大儿子 , 对于小儿子 , 给他买了保险 , 我们还有另外3套房子 , 完全有保障 。 ”李女士说 。
谁也没想到 , 没过多久 , 夫妻两离婚了 , 协议约定两个儿子都由陈先生抚养 , 家中房产连同大儿子名下这一套都归陈先生所有 , 李女士分得现金及一台车 。
今年上半年 , 小儿子要读初中了 , 而大儿子名下的房子是一所名校的学区房 。 陈先生想把小儿子的户口迁到大儿子的房子住址 , 让陈晨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 没想到被一口回绝 。 陈先生认为大儿子不念手足之情 , 起诉到法院 , 请求法院确认陈晨名下房屋归自己所有 。
一审中 , 李女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 表示买房时就商量好房子是给大儿子的 , 离婚时 , 考虑到大儿子由陈先生抚养 , 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子也归陈先生 。 现在儿子成年了 , 陈先生想要回房子 , 她不同意 。
一审法院认为 , 陈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以陈晨名义购买且登记在陈晨名下 , 在家庭成员之间已经发生了设立不动产物权的效力 , 应对相关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离婚协议对不在他们两口子名下财产约定无效 。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
陈先生不服上诉 , 长沙中院二审结果截然不同 。
二审认定借名买房成立
陈先生在上诉时称 , 买房时找亲戚借了200多万元全款支付 , 当时陈晨没有购买能力 , 只是借名买房 。
中院审理后认为 , 案涉房屋虽以被陈晨的名义购买 , 但购房款全部由陈先生支付 , 陈晨当时尚年幼、且陈先生此后的夫妻离婚协议也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结合日常生活经验 , 父母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属常见 , 因此 , 陈先生主张案涉房屋是其夫妻借儿子的名义购买 , 理由成立 。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 ,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 , 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 , 应予支持 。 因案涉房屋是陈先生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 而离婚时双方又将这套房子分配给陈先生 , 因此 , 陈先生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 具有事实根据 , 符合这个规定 。
法院特别说明 , 根据规定 , 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并进行登记的 , 物权的取得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 不是相关登记行为 。 同时 , 不动产登记具有推定力 , 但有证据证明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一致的 , 应以真实的权利人为准 。 一审以登记为依据 , 进而否定案涉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分配的效力 , 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
据此 , 长沙中院撤销一审判决 , 确认涉案房屋归陈先生所有 。
[责编: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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