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12)


3.5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
3.6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安环部联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
3.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
3.8 安全生产部及项目工程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
3.9 安全生产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
3.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生产部和项目工程部移交给行政部存档,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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