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政策( 六 )


(一)“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制发布年度《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行业领域“产业链”特点,按统一标准分别提出各自领域紧缺人才需求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区“产业链”特点,按统一标准提出各地区紧缺人才需求,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确定15万、9万、6万元奖励建议人选等 。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
(二)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获得奖励的人才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和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3)同时废止 。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鼓励和支持沈阳市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引导更多的优秀博士后向沈阳集聚,特制定本细则 。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包括建站资助、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
一、建站资助
对在沈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建站资助,建站资助包括设立资助和建设补助,资助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工作站资助标准
1.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设立的工作站4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3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
(二)基地资助标准
1.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设立的基地2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1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
(三)资助条件
1.经批准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科研工作;
2.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
二、博士后在站资助
经批准备案,进入工作站(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给予博士后在站资助,标准如下:
(一)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进站的博士后,每人每年10万元资助,最长资助2年;
(二)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进站的博士后,每人一次性5万元资助 。
三、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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