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政策( 九 )


(二)奖励资金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获得奖励人员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附则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
(二)已获得《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1号)相关政策待遇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本细则待遇 。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沈阳市鼓励社会化引才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引进工作,延揽更多人才到沈阳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
本细则中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高层次人才(A、B、C类)领衔的创新型创业团队和以“带土移植”方式引进的“项目+团队”,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及新产品开发 。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
1.社会化引才机构,包括: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 。
2.自然人,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及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或人才工作的人员 。
(二)奖励标准
鼓励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开展“带土移植”人才项目对接,择优给予最多3次、每次最高3万元奖补 。人才成功落地且项目实现创税的,按照首次创税时项目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的5%,对引才机构和自然人给予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 。
二、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
(一)办理流程
1.申报
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需在团队成功落地三个月前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表》,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开展“带土移植”人才项目对接的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对接活动记录册》 。
2.审核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申报奖励的材料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 。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且实现创税的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按标准进行奖励 。对开展对接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活动进行跟踪,根据开展活动情况,分批分次予以补贴,全部对接活动完成并成功引进后,按照相应标准对差额部分进行奖励 。
3.审定公示
拟奖励对象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由市级拨付奖励资金 。
(二)申报材料
1.《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
2.《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