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政策( 七 )


对我市企业引进或出站留企工作的博士后,分3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承载能力的企业;
(二)博士后由外埠引进或出站留企,具有沈阳户籍,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 。
四、工作程序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立管理平台
依托沈阳市人才综合管理平台设立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专区,各设站单位负责本站数据的录入与更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工作站(基地)实时动态管理 。
(二)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开展资助和补贴工作 。
(三)单位申报
工作站(基地)、用人单位通过管理平台申报 。
(四)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博士后生活补贴的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
(五)汇总核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区申报材料汇总核准,提出资助补贴名单 。
(六)审定公示
资助补贴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拨付资助、补贴资金 。
五、资金使用和拨付
(一)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补贴)资金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获得资助(补贴)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
(二)建站资助主要用于建站后和研究项目(课题)有关设备购置、试验、鉴定验收等费用支出,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总额费用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提报资金使用明细 。建设补助在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后一年内统一申请 。
(三)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建站资助差额 。工作站(基地)被撤销的,已拨付的设站资助未使用部分由依托单位退还 。
(四)“博士后在站资助”按年度拨付设站单位,获资助的博士后对资助资金拥有自主支配权,设站单位要按照博士后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据实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 。如遇“被撤销设站(基地)资格”情况,博士后在站资助当年停发 。
(五)“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拨付周期为3年 。拨付周期内,按照4:3:3比例,分年度拨付至用人企业 。获补贴的博士后对补贴资金拥有自主支配权,用人企业要按照博士后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据实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 。享受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人员在3年内离开申报时所在企业的,终止当年补贴 。
六、管理机制
(一)沈阳博士后培养工程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权限对工作站(基地)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资助、补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定期对享受“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人员在职在岗情况进行核查 。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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