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整体购买未竣工房产直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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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的具体计算问题
对取得房地产产权后 , 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转让的、只允许扣除取得房地产产权时支付的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例:抵债购进房屋再转让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A房地产企业应收B房地产企业的大额债权一时无法收回 , 2015年 , 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以B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的两栋商住楼作价1 000万元抵债 , 缴纳契税40万元 。 A房地产企业接手后巧遇时机 , 2019年即以1500万元转手出售 。

A房地产企业买进卖出价格升值50% , 其应交增值税为(1500-1 000)/(1+5%)×5%=23.81(万元) , 税金及附加为3.36万元(23.81×12%+1000×0.0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印花税0.05%) , 其取得转让收入为1500-23.81=1 476.19(万元) , 加计扣除208万元[(1000+40)×20%
增值额为224.83万元(1476.19-1 000-40-3.36-208) , 适用税率为30% , 应纳土地增值税67.45万元 。
问:A房地产企业的计算正确吗?该企业实际应交多少土地增值税?
分析:上述计算适用政策有误 , 原因及正确计算方式如下:
(1)不能加计扣除 。 尽管A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 但所转让房产非其直接开发和投入的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 , 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 , 计算其增值额时 , 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有关费用、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 A房地产企业买空卖空类似于取得土地直接转让行为 , 所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办法 。

(2)适用旧房及建筑物扣除 。 A房地产企业的转让行为应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扣除 , 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 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 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 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 , 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 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的规定 ,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 , 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 , 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 , 可以视同一年 , 即扣除项目加计50万元(1 000×5%) 。
所以A房地产企业扣除项目金额为1 093.36万元(1000+40+3.36+50) , 增值额为382.83万元(1476.19-1 093.36) , 适用税率30% , 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14.85万元 。 A房地产企业原计算方式少缴税款47.40万元(114.85-67.45) 。
延伸阅读:

预缴增值税所申报缴纳的附加税费是否结转“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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