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可采取“拖延”法?注意,会有这两种弊端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到国家及被征收人双方利益的活动,所以,征收方应当要依法依规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并征收。但实施过程中,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配合征收方拆迁工作的被征收人越来越多。
可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往往不会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常常采取的措施是“拖延”法,一直与征收方僵持一下去,在他们眼里可能认为,只要自己不签字,不搬迁,征收方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
但事实上,采取这样的一种应对方式不仅不会及时地解决掉拆迁问题,反而还会有以下两个弊端。
一
面临房屋被司法强拆的局面
从律师办案以及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被征收人不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那么征收方可能会为急于完成拆迁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从上述规定中来看,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对补偿决定、安置补偿决定不服,或是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若不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违法行为,或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被征收人等来的可能就是司法强拆,这样不仅失去了房子,还失去了唯一的谈判筹码。
二
面临超过起诉维权期限
一般而言,征地拆迁的周期都比较正常,有的可能是两、三年,有的可能是四、五年,所以导致许多老百姓在遇到拆迁纠纷时往往不着急,也不想着赶紧去解决,一直与征收方“耗着”,有的虽然是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但是救济方法对被征收人来说也并不是十分的有利,比如去上访,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会将全部的希望寄托在上级领导身上,希望领导能出面帮助自己,但殊不知,不论是上访还是与征收方打持久战,一直与征收方“耗着”都不是解决拆迁过程中最根本的拆迁问题,反而还可能会因此错过维权期限。
比如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也就是说,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只有60天,一般这个时间是从被征收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起的,比如说你是今天知道的某种违法行为,那么这个时间就从今天要算起了,一旦你没有在这期间申请行政复议,那么你就丧失了这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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