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对于长租公寓卷钱“跑路”沈阳要出重拳了( 二 )
当然,行业要想健康发展更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政策监管,一位业内人士把市场比喻成风筝,而政策监管就是线,如果线太松,很容易失去掌控,太紧又不利于风筝飞得更高,要想放好风筝,也需要各部门齐力配合。
《通知》出台意在规范长租公寓市场
如何放好风筝,监管好长租公寓市场,相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尝试。近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通知》,《通知》中明确将租赁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并且将租赁企业和房屋中介区分监管。
其中,住房租赁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房屋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相关字样。房屋中介机构要从事住房租赁业务,需要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住房租赁”相关字样。简单说,在辽宁省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就要有“住房租赁”字样。
租赁合同参照使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统一示范文本,并进行网签备案,备案工作由房屋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负责。
《通知》中对于租金也做出明确规定,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赁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开展资金监管。同时要求,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向全社会公示本地区经过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和房屋中介业务企业名录。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自建信息系统应当接入所在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沈阳多部门联合对租赁市场的整顿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曹阳表示,接下来,对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全部纳入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予以信息公示。
简单说就是,住房租赁企业要开业报告,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进行备案,不能再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租房租赁业务。当然前提是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自己一套房产租赁不受限制。
沈阳将要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曹阳表示,对于租金资金监管方面的制度也在进一步明确中,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沈阳市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户租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租金收取支付方式。
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应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
什么样的租金可以进行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那么如果租赁企业不执行怎么办?曹阳介绍,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房产部门将会同网信部门暂停其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权限,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并采取惩戒措施。并且实行约谈告诫和风险警示,同时抄送相关部门,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当然,沈阳这波“重拳”什么时候推行,具体细则如何执行,还在进一步研讨中,但有了政策支持,有了多部门联合,沈阳长租公寓市场会迎来崭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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