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父母:出钱给你买房,登记我们1%份额防止你出售。能“防”住么?( 三 )


如果其他共有人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 , 处置人只能将房子卖给其他共有人——因为他们有优先购买权 。

那么 , 如果不做这两个动作 , 会有什么结果?
2.不得对抗买卖合同 。
儿子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 不影响合同效力 。
也就是说 , 这个合同已经签订了 , 对双方有约束力 , 即便房产还没有过户 。
所以 , 上面提及到 , 买家也表现的很“通情达理”:算了 , 赔定金 , 房子不要了 。 否则 , 这个房子我们要定了 。
3.如果老张不同意 , 买家又非要买 , 会是什么结果?
如果处于这样一种状态:老张作为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卖 , 而买家非要买此房 , 产生了冲突 , 怎么办?
这里的关键问题首先在于:儿子与买家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
一般情况下 , 正规途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都是合法有效的 。 而且买家并不涉及到“非善意购买”的问题(可参阅《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既然儿子有权处置、合同又是合法有效的 , 为什么还会反复在征得老张的同意?
或许有尊重父母的成分 , 但更重要的是 , 在现实办理过程中 , 办理机构会要求房产共有人到场(或有委托书)办理 。 老张拒绝、不到场 , 房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
这不就跟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冲突了么?不冲突 , 增加点麻烦而已——买家把儿子告了 , 就解决了 。
这时候 , 按照合同约定 , 买家得房 , 儿子得款 , 把老张名下1%对应份额的钱给到父母 。 当然 , 这种结果一定会惹得父母不高兴 , 真有可能“老死不相往来”了 。
再稍微延伸一下:第三百零一条中最后还有一句话:“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字面理解就是:如果共有人之间约定清楚——谁同意(或拒绝)都可以处置(或不能处置)房产 , 将按照约定执行 。
这种约定 , 最好是书面 , 或者至少要有充分的、明确的证据证明确有约定 。
有了约定 , 就一定不能处置房产么?这就涉及到“善意购买”的问题 , 又要分两种情况:
  • 一种情况是 , 购买人确实不知道有此约定(现实中 , 该情况居多 , 毕竟处置人打算处置了 , 还是有少找麻烦的心思) , 不影响 。
  • 一种情况属于“非善意购买”——知道房产共有人之间有此约定、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处置 , 还购买了 , 此时将涉及到合同无效的问题 。
【5】结语现实中 , 年轻人购房 , 寻求父母资助的情形很常见 。
借着这个事情 , 并非去谈论老张有什么心思、父母该不该为子女出资购房等问题 。 而是从父母角度 , 讲述一种情况:要真想让自己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安全 , 登记小份额 , 并不保险 。
虽然近些年来很多判例的结果是 , 父母这笔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借款 , 除非事先声明赠与 , 即便没有借条 。 但是 , 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 , 并不可靠 。
父母的钱 , 也是一分分挣出来、攒下来的 , 对自己的财产有保护的想法 , 天经地义;资助子女 , 反映的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爱;而身为子女 , 还是不要过度消费这份眷顾为好 。
【上海市|父母:出钱给你买房,登记我们1%份额防止你出售。能“防”住么?】如果父母真担心此笔出资未来被子女“造了”、而又舍不得让孩子有太大压力 , 比较好的一种方式 , 其实是正式走“借款”——让孩子打个借条 。 房子的事儿就不要再去考虑了 , 登记给子女 , 大概率已经属于子女 , 父母要回来很难 , 至少很麻烦;至于这笔钱要不要偿还 , 主动权还不是父母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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