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父母:出钱给你买房,登记我们1%份额防止你出售。能“防”住么?( 二 )


老张望着儿子 , 冷冷问了一句:


“房子的钱当时是谁出的?这么着 , 就给你俩选择 。
一个是不卖 。 什么时候你们攒够钱了 , 愿意买多大买多大 。
非要卖 , 也可以 。 现在这套房子卖的钱 , 你们俩出的钱 , 算算 , 按照比例登记份额 。
我把话说明白 , 没有第三条路 , 你们自己选!”
说完 , 老张头也没回 , 直接进了房间 , 留下儿子一个人不知所措 。

【3】儿子成了“夹板”接下来两三天 , 儿子不断给父母做工作 。 老张始终不松口 , 一家人闹得很僵 。
无奈之下 , 儿子一开始选择了“妥协” , 告诉老张 , 不卖了 。
谁知更糟心的事儿还在后头 。
儿子当时想得挺好 , 买家、卖家同时找好 , 打个时间差 , 两头办、两头不耽误 。 收买家5万定金 , 再给卖家5万定金 , 自己前期一分钱不用掏 。
现在不卖 , 麻烦了——
对买家 , 儿子毁约 。 当时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如果违约 , 返还双倍定金;对新房房东 , 儿子毁约 , 定金不退 。
里差外差 , 啥也没落下 , 白赔出去10万块钱 。
几方沟通无果 , 儿子夹在三头中间……
买家还算“通情达理”:你返还双倍定金 , 我们也就认了 。 你要是不返还 , 这房子我们要定了 。 打官司 , 按照合同办事 , 你也必输!
新房房东也算“通情达理”:当时咱们沟通的挺好 , 所以当时我们都没提什么你违约情况下的赔偿问题 。 你还耽误我们卖房呢!
只有老张这边 , 怎么说都不行——父亲太不“通情达理”了……
一下子出去10万块钱 , 可不是个小数!
儿子想着 , 干脆豁出去 , 就卖了 , 父亲能把自己怎么样?谁知打听一圈下来 , 要“硬”卖倒是能卖 , 但结果很差:估计得跟父母“老死不相往来”了 。

【4】为什么?这是一个关于“按份共有”房产出售的事情 。
老张担心儿子未来处置房产 , 于是在房产证上登记了1%份额 。 这种登记方式 , 真能阻止儿子卖房么?
恐怕很难 。
我们先从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说起 。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 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我们可以这样简单理解:“共同共有”情况下 , 共有人各自份额均等 , 属于“一票否决权” , 只要有一人不同意 , 房产不可出售;“按份共有”情况下 , 属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 占多数产权(≥2/3)的人同意 , 房产可以出售 。
所以 , 上面这个事情中 , 儿子非要卖 , 是可以卖掉的 。
有三个延伸的问题需要探讨:
1.超过2/3房屋产权的人 , 可以随意处置么?
可以自行决定处置 , 但是还到不了“随意”的程度 。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 , 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
也就是说 , 处置人在处置分房产之前 , 必须要做两个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