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确定了!淄博一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出炉!( 三 )
补偿原则与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组织、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临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补偿标准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5号)执行。具体标准为:
1.搬迁补偿费:非住宅:22.05元/建筑平方米·次。
2.临时安置补偿费:(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
生产用房:21.74
办公用房:24.16
公益事业用房:22.96
仓储用房:14.5
其他用房:9.67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一层58.64,二层及以上29.32。
生产用房:31.66
公益事业用房:29.32
仓储用房:21.12
其他用房:11.73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与奖励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户。
二、搬迁奖励费:第一时段,按10000元/单位户给予奖励;第二时段,按5000元/单位户给予奖励。
三、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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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ff
责任审核: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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