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1,2022年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司法解释( 四 )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 , 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 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市场价格无法确定 , 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 , 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 , 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 , 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
第二十八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
第三十条 被告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 , 致人精神损害的 ,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 , 可以双方协商 , 协商不成的 ,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 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 , 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 , 可以对行政机关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 , 赔偿内容确定的 , 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 , 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同时废止 。
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为准 。
参考案例
目 录
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3.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
4.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5.易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
6.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7.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8.杜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9.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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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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