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老楼装电梯获许可邻居不同意被驳回( 二 )


本案中 , 县规自局许可一单元增设电梯 , 是对该单元大多数住户有利的行为 , 基于相邻关系的固有功能 , 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 只有在日照、采光妨害和通风、通行妨碍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 , 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 因此 , 两级法院的判决从平衡公私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 , 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二单元业主的诉讼请求 , 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 又与时俱进 , 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 , 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 , 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公共利益 , 让民生工程得以落地生根 , 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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