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7号, 该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 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 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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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 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 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 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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