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哪些( 四 )


而召开集体讨论会议 , 就是要对案件作出一个最终的决定 , 缺失了法制审核意见的集体讨论会议是不得作出决定的 。
所以 , 法制审核要安排在集体讨论之前 。
第七步 决定(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重大案件以外的一般案件 , 无需经过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 , 第五步陈述、申辩、听证结束后 , 执法人员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重大案件 , 经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 ,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集体会议进行讨论 , 根据会议讨论结果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条件确认有效送达 , 未送达的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 ,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 , 予以履行的 , 转到第十步结案 。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义务的 , 进入第八步催告程序 。
第八步 催告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义务的 , 制作催告书 。
催告书中应载明执法机关将要采取的措施以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相关要求等内容 。
催告书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条件确认有效送达 , 未送达的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
第九步 申请法院执行或者自行执行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 , 有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 ,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 强制执行 。
在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经催告后 , 仍不履行义务的 ,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 ,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步 结案当事人已经主动履行义务的 , 有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强制执行到位的 , 法院已裁定执行的案件以及其他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案件 , 制作《结案报告》 , 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 结案归档 。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只要人民法院受理的 , 就可以按照结案处理 , 无需等到执行到位 。
但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 , 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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