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哪些( 三 )


第五步 陈述、申辩和听证陈述、申辩和听证都是当事人权利 , 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 , 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出现 。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 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进行 , 不得拒绝 。当事人主动申请放弃的 , 也无需再进行 。
当事人既不提出申请 , 也不主动放弃的 , 一般经过一个期间 , 就认为当事人默示放弃 , 但期间长短行政处罚法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 就目前的实际来说 , 以三日为期间的居多 。
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 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
但要注意的是 , 新《行政处罚法》把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期间调整为了五日 , 新法实施后对相关法律文书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
陈述、申辩和听证等当事人权利都给予充分保障后 , 区分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 , 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 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 , 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 进入第六步法制审核环节 , 填写案件法制审核报告 , 报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
不符合上述情形 , 无需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直接进入第七步决定环节 。
第六步 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 单位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 , 出具案件法制审核意见 , 与案卷一起退还办案执法人员 。
为什么要把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安排在听证之后?
因为 , 根据“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 , 法制审核要对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主体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审查 。
放在之前的任何一个步骤里 , 都会因为案件尚未调查终结 , 依据的资料不足 , 而无法有效地对整个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
比如 , 放在听证之前进行法制审核的话 , 因为听证工作未实际展开 , 无法对听证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程序 , 进行审查 。
为什么要把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安排在集体讨论之前?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 , 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 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 , 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 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几种需要法制审核情形的案件 , 无论是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 , 还是集体讨论决定 , 都必须要提供法制审核意见作为依据 , 法制审核意见缺失 , 不得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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